承办律师:冯彦龙、张健
案情简介:因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素有恩怨,赵某怀恨在心并与被告人张某预谋殴打、抢劫刘某。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找来被告人李某和侯某,四人乘火车到齐齐哈尔市寻找刘某伺机报复。当日19时许,四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烤吧附近将刘某围住,赵某持锤子、其余三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并抢走人民币86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委托过程:2012年十一长假期间,被告人赵某远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健律师的联系方式,向张健律师寻求帮助,在十一假期期间一直通过电话与张健律师沟通案情。
作为一个律师所的主任,张健律师十分了解并理解委托人的心情,每个委托人一生当中很少会遇到诉讼,所以都希望自己或者家人在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时候,能够找到一个最专业,最负责的律师为自己办理案件,所以张健律师建议赵某的家人在十一长假期间,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对铭昊律师所加深了解,然后再决定是否委托铭昊律师为其家人赵某进行辩护。
2012年10月9日,赵某的家人在十一期间通过熟人的口碑和网络信息了解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的详细情况,并在假期结束后立即驱车从内蒙古赶到齐齐哈尔与铭昊律师所签订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把赵某的抢劫致人轻伤案件完全交给铭昊律师为其办理。
铭昊律师所多年来一直是以团队合作的工作方式为专长,在接受赵某家人的委托后,本案由张健律师和铭昊律师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部长冯彦龙律师共同为赵某办理此案。
办案过程:接受赵某家属的委托后,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赵某了解案情,并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详细案情。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冯彦龙律师又到龙沙区检察院查阅并复印了案卷材料,并与张健律师共同探讨案件的辩护方向和辩护重点。每次的案件进展冯彦龙律师都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2013年5月27日,龙沙区法院告知冯彦龙律师,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赵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接到通知后,冯彦龙律师立即联系被告赵某家属,并协调赵某家属与被害人刘某的民事赔偿,使赵某仅仅赔偿被害人5000元钱的情况下,被害人就在开庭前撤回了对赵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给赵某出具了谅解书,为赵某的从轻处罚做足充分的庭前准备。
2013年6月6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抢劫罪,并建议对赵某判处3-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冯彦龙律师和张健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赵某的量刑辩护观点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赵某主观上没有立即实施抢劫的故意,被告人赵某之所以会实施本案所指控的抢劫犯罪,主要原因是与被害人刘某有情敌关系,二人之间本就有矛盾所,以纠集了几个人准备教训被害人一顿,对抢劫的行为只是临时起意,因此,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当和那些经过预谋而抢劫的犯罪分子严格予以区分;
2、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赵某归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赵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5、案发后被告人已经通过亲属积极退赃并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积极赔偿;
6、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
审判结果:【2013】龙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律师寄语:本案的被告赵某是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均不健全,接受教育少,法律知识缺乏,因此其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正是因为聋哑人所处的弱势地位,所以我国法律对聋哑人给予特殊保护。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在为本案的被告赵某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特殊性,尽最大努力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使被告人在开庭后的第五天就刑满释放。被告人家属到看守所接赵某回家的当天,特意打电话对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表示感谢。收到委托人发自内心的感谢,是最让律师感到欣慰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