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调查部——范立东
擅自在经营场所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装潢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黑龙江色彩涂料有限公司拥有多个“丹顶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中:
一:第118号“丹顶鹤”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由丹顶鹤图形、汉字“丹顶鹤”及弧形排列的汉语拼音缩写“DDH”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8类(现为第2类)的清漆、调和漆、防锈漆等。
二:第188号“丹顶鹤”文字注册商标由汉字“丹顶鹤”组成,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类的染料、颜料、木料染色剂、清漆、油漆稀释剂、底漆、刷墙粉稀料、复印机用墨(调色剂)。
黑龙江彩色商贸有限公司原系色彩涂料公司下属企业,现已与色彩公司分立,系彼此独立且无隶属或资产关系的企业法人。彩色商贸公司在其位于黑龙江﹡﹡﹡市﹡﹡区的经营场所外,悬挂了由前述两个色彩涂料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彩色公司企业名称﹑电话及建筑物﹑天空﹑植物等背景为内容的牌匾,其中前述两个色彩涂料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居于该牌匾的中部突出显著位置,彩色商贸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电话相对于两个色彩涂料公司注册商标标识而言,字体较小。
2010年10月1日色彩公司市场部发现标有本公司商标标识而非本公司生产的清漆及调和漆出现在市场上,并以低于本公司销售价20%的价格销售,产品质量极不合格(国家标准),严重扰乱了色彩涂料公司的产品市场。
我们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色彩涂料公司的委托,首先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明市场上销售的假冒色彩涂料公司“丹顶鹤”牌产品均出自于彩色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
2010年10月7日工作人员及色彩公司的职员在位于黑龙江﹡﹡市**区一家悬挂有“色彩彩色商贸鑫油漆店”牌匾的商店,以65元的价格购买一桶彩色商贸公司生产的“醇酸调和漆”,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前述色彩涂料有限公司申请的“丹顶鹤”商标标识。
2010年10月8日工作人员及色彩涂料公司职员联同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查封了彩色商贸公司的仓库,发现有假冒色彩涂料公司商标标识的“醇酸调和漆”50箱。
法院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彩色”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色彩”涂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