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健
2012年8月1日,时至夏日,天气炎热,委托人的心情本就急迫,此刻更加焦躁,说话的语速很快,似乎他的语速越快事情解决的也越快。耐心的听取了委托人的讲述后发现,在众多来咨询的交通事故中,此案的情节确实比较特殊。
案件事实:2012年6月19日的傍晚,被告人李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着一车水泥沿碾北公路正常行驶,被害人葛某站在路边与人谈话,夕阳西下,本应和谐平静的生活中,突然飞出一个轮胎,打破了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左前轮突然脱落飞出,砸中当时站在路边距离汽车有十米之远的葛某,导致葛某当场死亡。后经依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事故是因车辆超载以及左前轮陈旧性折断所致,因此被告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当天接到报警后,李某即因涉嫌交通肇事最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于8月6日到依安县看守所会见李某以更加详细的了解案件经过和情况,挖掘可利用资源和信息。原来李某是受雇司机,车辆并非李某所有,且车辆装载数量由与李某同去装载水泥的车主决定。另外,李某刚刚受雇于车主,对车检和车险情况还没有与车主沟通好。而且李某无前科,并愿意给被害人家属一些精神抚慰金。在会见结束后,我整理了案件材料,收集了相关信息,以便在开庭时为辩护人做好辩护。
庭前准备:2012年9月25日,本案在依安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审理前,旁听席上坐满了双方家属十余人,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自从李某被刑事羁押后就一直未见到其面,十分惦记李某的情况,李某之妻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始终默默流泪。被害人家属因为最亲近的人失去了生命,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内心更加悲痛,其中有个别家属甚至在候审法官的面前就公然**被告人家属,声称要在庭审结束后将被告人家属退出窗外摔死,一命抵一命。双方的各种情绪使得开庭前的气氛十分压抑和紧张。不一会儿,李某被司法警察带至候审羁押室,我急忙申请会见,向李某交待了一些庭审过程中的回答方式和具体做法,为开庭做好最后的准备。
庭中辩护:开庭后,庭审中的司法警察把李某带进审判庭时,李某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按照我开庭前会见时的安排做的,含着眼泪深深的为被害人家属鞠上一躬!我观察到,李某的这一举动立刻让很多被害人家属点头流泪,似乎压在心里这几个月的仇恨一下就消去了一半。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诉称,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法庭判处李某三年以下实体有期徒刑。针对公诉人的观点,我提出以下主要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被告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
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却能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使该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在司机,而是因车主导致。被告人李某是受雇司机,车辆载重量有车主决定,且超载量较小的情况下,司机无法目测具体重量是否超载。另外,车检和车险也是由车主负责,因此导致事故责任的超载和陈旧性断裂这两个事实主要的责任也应该由车主承担。
4、最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实属意外事件,车轮的断裂是被告人李某不可预见的,因此他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辩护意见的最后,恳请法庭判处李某缓刑。
庭后处理: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辩护,我把被害人的主客观情况阐明,并把主要矛盾转移到车主身上,使得被害人听到我的辩护后也觉得李某确实挺冤枉的,内心对李某的怨恨也渐渐消散。庭审结束后,在我的安排下,被告人家属也纷纷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并提出愿意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就渐渐谅解了李某,因此,在被告人家属答应给予4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下,随即签订了谅解协议,为李某的缓刑判决争取到了最有力的因素。
案件结果:2012年10月25日,依安县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虽然案件的性质没有定为意外事件,但是法庭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观点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此案到此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结语:被告人接到判决后立刻给我打来电话表示感谢,听到了判决结果,我也深感欣慰,虽然我对案件性质的辩护法庭没有采纳,但是这个观点的提出却为被告人获判缓刑争取到了有利因素。一场“飞来的”车祸,双方当事人能够化解矛盾,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对我来说,这是最大的收获。